两次“无心之失”换来千元罚单:加拿大自我评税制度的冷酷一面

在加拿大,“如实申报”从来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近日,新斯科舍省一名普通女性纳税人的遭遇,再次将加拿大税务制度中鲜少被公众仔细审视的一条规定推到聚光灯下——“屡次漏报收入罚款”。她并非逃税者,也没有隐藏海外资产,却因为三年内两次漏报超过500加元的收入,被加拿大税务局(CRA)处以超过1100加元的罚款和利息,最终连联邦法院也拒绝为她减免。

事情的起点看似并不严重。根据法院公开文件,该女子在2020年报税时,漏报了一笔来自省卫生局的T4收入;两年后,在2022年的报税中,又遗漏了RBC Investor Services Trust出具的T4A投资收入。两笔收入都不算巨大,直接产生的滞纳金分别只有十几加元和一百多加元。然而,正是这第二次漏报,触发了《所得税法》中对“屡次未申报收入”的惩罚条款。

在加拿大的自我评估税制下,纳税人有责任主动、完整地申报所有收入。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在某一纳税年度漏报超过500加元的收入,并且在此前三个纳税年度中也曾出现类似情况,即便并非故意,也可能面临联邦和省级双重罚款。该女子因此被处以约770加元的联邦罚款和350多加元的省级罚款,金额远远高于她最初少缴的税款。

她并非没有抗争。纳税人解释称,自己使用的是主流报税软件TurboTax,报税时已输入T4A信息,但提交给CRA的版本却意外变成空白。她强调这只是技术或操作失误,并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补缴了全部税款。更重要的是,她提出一个看似“合理”的疑问:CRA是在同一天重新评估她2020年和2022年的税表,她在收到第一次漏报通知前,根本无从得知自己已经“踩线”,又如何避免第二次漏报?

但法院的回答相当冷静,也相当残酷。法官指出,《所得税法》并未要求CRA必须提前警告纳税人,屡次漏报的处罚才生效。换言之,制度惩罚的是“结果”,而非“动机”。即便错误是无心的、即便纳税记录长期良好,也不足以构成免罚理由。

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或许远超罚款本身。它提醒所有加拿大纳税人:在自我评估制度下,“疏忽”并不等同于“免责”。在自动比对T4、T4A等信息的数字化税务时代,任何一次小小遗漏,都可能在未来被成倍放大,成为沉重的经济代价。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这不仅是一张罚单,更是一堂昂贵的“税务合规课”。

#加拿大家园论坛

Leave a comment